【Yahoo 新聞報道】政府就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訂立附屬法例,將全港 6 個地方劃為「禁地」。立法會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今日(15日)討論,有議員關注如果市民經過禁地「打卡」拍照是否有問題,會否引發與公職人員的衝突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稱,是否觸犯法例要視乎該人是否有意圖進入禁區,並從事間諜活動,他相信「行過影張相」不會牽涉有關意圖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並指,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賦權「指明人員」,例如警方,可命令不要再行近或拍照,如果妨礙履行職責屬罪行,有關人士須承擔法律責任。
立法會議員楊永杰表示,留意到 6 處禁地已貼上警示,相信市民不會誤闖,但他關注到有禁地接近市民生活範圍,市民拍照時拍攝到公署會否犯法。此外,國安公署未來總部,毗鄰大角咀天主教小學(海帆道),以及官立嘉道理爵士中學(西九龍)。楊永杰問到,如何確保學生不會犯法。鄧炳強指出,要有意圖進入禁區,並從事間諜活動才會觸犯法律,他相信「行過影張相」不會牽涉有關意圖;此外,禁地有足夠指示,他相信學生不會行錯,有需要時警方會與學校解釋,確保學校職員及學生知道。
民建聯陳克勤指出,有些禁地範圍與市民日常生活會經過的地方只是一步之遙,他要求當局澄清,市民不會因為無關痛癢的情況誤墮法網,例如「執返個 5 蚊銀」。鄧炳強表示,禁地有實際分界,基本上不會進入到禁區,「一定唔會影響任何公眾地方,唔會搞錯」。
林定國補充說,附屬法例的執行都是按照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主體法律,訂明「指明人員」例如警方在禁地巡查時,可要求「你唔好行埋嚟」,「有機會要求『你唔好再影喇喎』」,勸喻有關人士離開。林定國指出,法例實際操作上,賦權指明人員可給予適當指示,相信如果公眾不是立心不良、依從指明人員提點的話無需擔心。
議員管浩鳴關注,如果有市民在禁地外「打卡」是否有問題,會否引發與公職人員的衝突。鄧炳強重申意圖很重要,如果市民身處非禁地範圍,並沒有意圖從事間諜行為,他看不到這樣做會構成罪行。不過,鄧炳強又舉出另一例子,稱如果有人「特登喺隔離,搵長距離望遠鏡,影住寫字樓窗入面人哋做乜嘢,情況就不一樣」,重申要視乎該人的意圖。
林定國再次指出,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第 45 條訂明,「指明人員」可以給予命令,第 46 條訂明蓄意妨礙該指明人員履行該職責屬罪行,有關人士要承擔法律責任。對於管浩鳴關注會否引發公眾與公職人員的衝突,林定國認為「唔明有咩好爭拗」,認為實際上不會出現市民「搵嚟搞」的情況。
政府就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訂立附屬法例,其中訂明任何人在充作遵從法律文書時,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等,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。鄧炳強指出,考慮到可能出現香港證人應公署法律文書的要求到內地作證,但回港後才被揭發提供虛 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情況,建議就上述罪行訂明域外效力。林定國回應議員簡慧敏時確認,只有一條法例訂明有域外效力。
會議主席廖長江問到,附屬法例制訂的 6 項罪行,只有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具有域外效力,為何另外 5 項罪行沒有域外效力。林定國回應稱,域外效力是一個例外,並非常態。而為何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這項罪行需有域外效力,林定國稱,當啟動第 55 條的審訊(國安公署有案件管轄權),整個審訊會在內地人民法院處理,如果有人在內地給予假證供後返港,須確保在香港受到法律制裁。